但是,作为儿子有权力救父亲而又不救,则对于孝道所要求的道德义务又有所亏欠,所以,天子和儿子这两个角色在舜的身上表现为道德权利及义务和统治权力及责任之间的平衡、取舍,按照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儒家原则,舜理应选择放弃政治权力以保障普遍的道德权利。
通常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传媒理论,虽然难以面对传媒私有和市场利益的种种弊端,但它对于传媒摆脱政治控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
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后,各地不断出现最牛钉子户,且陆续出现了一些以自杀、自焚、扔燃烧弹等暴力方式反对拆迁的事例。个案中的关键问题几乎都被回避了: 1.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理?根据宜黄县政府的通告,政府对钟家提出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补偿钟家41.5万元,装修及安置补偿费另算。1.选择性地安排新闻报道版面。《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用很长篇幅的文学化语言来描述拆迁之前钟家的温馨生活:9月10日,一个宁静的早晨,……儿女们欢快地围坐在桌子边吃着。判决的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
(二)塑造传媒监督权的健康立场 虽然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很难达到,但传媒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20]网易的报道则用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现场警察拒绝救援这样与原文内容不同的标题,并删掉了宜黄官方的解释。像柏林这样的自由主义者,认为这种理想是不现实的,因为他同意密尔所指出的,民主的自治理想一碰到现实,往往会因为在事实上每个人都被其余人统治而成为多数的暴政。
总而言之,政治自由,和纯粹的精神自由以及纯粹的物质自由归根结底不是一回事。请看柏林对圣西门专家治国论和我们要管的不是人而是事的批判:[英]以赛亚·伯林:《自由及其背叛》,赵国新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第127-128页。在现实中,则取决于个人对自由意志和判断的实际运用。转引自汪丁丁:《从哲学到经济学》,载《新世纪》2011年第8期。
仅就高低排序而言,这与一般人的价值观也许并不矛盾。之后,辩称自己只不过在执行上面的命令。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以及在法律上),苏格拉底无须为其前学生和朋友后来的行为负责。[15] [英]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导言,第36页。【注释】 [1] 柏拉图记载,苏格拉底在法庭答辩时说:你们要知道,杀我这样的人,你们害我不如倒害自己之甚。对此,苏格拉底曾评论说:但愿大众既能做大恶,也会行大善,这还是有出息的。
而对个人自由的法制化保障,意味着在法律上建构一个公共权力不得任意进入的私人领域,一个个人自由不受干预的空间,在其中:[14]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一个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39]同样,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的增加只能有助于解决物质层面的自由问题,它在逻辑上并不必然增加人际/政治领域里的自由。就它以承认平等的他人为前提而言,也可以称之为政治的德性或公民美德。后者试图做的,在我看来,就是在说,在理论上,换个角度看,柏林所谓的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区分不过是对同一自由概念不同侧面的强调而已。
[42] 关心自由概念被滥用的柏林,将这种误用与用纯粹理念剪裁丰富现实的误用混在一起,均归入对积极自由概念的滥用。可参看阿伦特:《精神生活。
[30]在受到激烈批评之后,柏林修正了自己的立场,[31]但仍然对任何形式的积极自由概念心存戒惧。无论把消极自由界定为免于……干预还是对我在何种范围内被统治这个问题的回答,柏林都小心翼翼地避免赋予其消极自由概念任何实质性的内容。
对这一处境的深刻认识,埋藏着苏格拉底有关爱智者应该乐于去死[50]这一费解遗言的解答:只有死,灵魂才能从肉身的束缚中得到解脱而获得真正无限的自由。进入专题: 苏格拉底 自由 民主 。自由 人们有资格享有文明社会的自由,其资格正与他们愿意用道德铰链约束他们欲望的程度成比例: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热爱正义甚于热爱掠夺成比例。就彼此关联而言,对物质自由的追求,如果采取社会化的方式,就不再单纯地只涉及人-物关系,而同时涉及人际关系,因而,就不仅仅要受物质世界里的自然规律约束,同时也要受到社会生活中正义法则的约束。在这样的视角下,所谓多数的暴政,违背了这一抽象法治原则,因为那被压迫的少数人,没有得到平等的对待,被剥夺了本应与他人平等的自由。然而,他同时选择了这两个事例,藉此表明,他真正关切的事,根本无关当家作主的是民众还是贵族。
从根本上说,立基于人与动物相同的自我保存本能,财产和自由只是此种自我保存之自然权利的自然延伸。以此视角来看,苏格拉底之死提出的问题是:民主制度与一个像苏格拉底那样坚持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的人是不相容的吗? 一个也许是民主的拥护者所不愿意接受、但看上去显而易见的回答是:民主统治与个人自由之间,的确存在着现实的冲突。
将谁统治与如何统治两个问题分离开来后,再看苏格拉底审判,就会发现,问苏格拉底是否反民主,似乎是提出了一个错误的问题。而且也因为,在享有迁徙自由的情况下,苏格拉底实际上选择了生活在民主的雅典而不是实施其他政体的希腊城邦,甚至在被雅典人不公正地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他也拒绝离开。
就本文的主题而言,就是回到苏格拉底式自由与民主制度的关系上来。……迫于这种困境,他们自然将视线转向那个在这种普遍感到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唯一能够超然屹立的伟大存在。
可是他们两不能,他们既不能使人智,又不能使人愚,他们一切都是出于偶然的冲动。你们以死来向我们威胁,因为你们不喜欢我的观点和我的教导。[17] 在民主制下,苏格拉底的境况堪忧。[英]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导言)。
所谓经济发展效率,其实也就是满足人的物质需求的效率。这种危险始终存在,不会因苏格拉底不存在就会消失,只会因苏格拉底的存在而显露出来。
在这个意义上,苏格拉底的爱智之学,属于最终指向的自我而非他人的为己之学。——而判断何为不正义之事,要先停下来,想一想。
据此论说,我们将很容易理解,发达的现代民主制度为何总是与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个人自由的充分保障相伴:法律制度作为远离激情的理性(亚里士多德语),可以有效地过滤掉偶然的激情、排除与正义无关的考虑。[2]西方近代政治学的主流解释,认为苏格拉底死于民主制下多数的暴政,[3]苏格拉底之死由此成为当代种种不信任民主政治之观念的思想源头。
[21] [英]柏林:穆勒与生活的目的,载柏林:《自由论》,胡传胜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257页。它只能依赖信念和文化,而这些信念和文化是其政治、法律和文化精英、以及这些精英所负责回应的公民们所共同持有的。但显而易见的是,苏格拉底式自由又不是与分享国家权力有关的积极自由。每年初,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都可报名参选审判官。
[61] Hannah Arendt, 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n the Banality, New York, Viking Press (1963)。 【摘要】从民主与自由的关系来看,苏格拉底之死这一历史事件意涵丰富。
在物质世界里,可能成为奴役我们的主人的,是物欲。在概念上,这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不对的,但对或不对在这里都无关紧要,因为这种主张并没有解决柏林通过两种自由的区分而试图阐明的问题,即积极自由概念可能被滥用以至于侵害那个消极自由所代表的、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个人空间。
但在随后举行的、对苏格拉底处以何种刑罚的第二轮投票中,结果居然是361票对140票判苏格拉底死刑。[15]民主(Δημοκρτια,demokratia),由人民和统治复合而成,意指人民自我治理,在理念和现实中对立于寡头或君主制,回答的是谁统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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